莲花山林场林业生产林政管理细则
莲花山林场林业生产、林政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生产秩序、加强林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达到以林养林、保护森林生态、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依据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林业生产
1、各分场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任务,严格按照发证要求进行采伐。
2、商品林(含毛竹)、自用材的采伐都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私自采伐,违者按林业法律法规处理。
3、对已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采伐山场实行“伐前拔交,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管理。
4、对国家下达的木材(竹)采伐计划要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分场为单位落实到具体山场,并作出公示。
5、木材(竹)采伐和销售要以分场为单位建立采伐和销售台账,及时核减采伐指标。
6、原木(毛竹)加工单位要建立三项台账,即。收购原材料收购台账、产成品销售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
7、木材采伐完成后,要以组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1
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
8、商品材销售要申报和办理木材运输放行证,经乡农林办和分场实地检尺,检尺员鉴定检量码单,检尺误差率不得超过5%,办理场内放行手续后凭证运输,凭证放行。
9、不得办理人情手续,违者将由责任人补齐应收规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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