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山林场林业生产林政管理细则
临江林业局林政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林政管理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木材检查站管理
第一条、检查人员必须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尽职敬业、敢于坚持原则,能认真执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制度,积极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条、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一丝不苟,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严格履行木材及其木制品的运输手续,主动宣传林业政策和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维护企业利益,为促进林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条、检查人员必须文明用语、挂牌上岗、着装执法、敬礼待客,按章办事、规范检查;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处理问题有理、有据、有节。
第四条、检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林政防火政策、法规、文件和指示精神,具备较高业务素质,做到依法管理,使执法工作达到文明、优质、高效。
第五条、各检查站要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室内物
品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干净卫生,及时清扫检查站周围冬雪。
第六条、设立完备的宣传设施并保持好,通讯工具经常维护、检修、保持洁净。
第七条、必要的规章制度统一模式展示,并设立监督电话和标语牌,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过程中必须遵循下列管理制度:
一、不准以权谋私,收受经营业主贿赂,勒索经营业主财物。
二、不认以任何形式参与木材、木制品、林木种子的经销活动。
三、不准擅自放行超调拨数量、品种、长度、经级的木材。
四、不准以任何借口耽误、刁难货主,发生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
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六、不准以实物或货币等方式作为抵押放行、私自放行或提高罚款标准放行。
七、不准将没收、扣留的木材擅自处理,必须缴库。
八、不准伙同他人盗伐、盗运木材及其制品、半成品。
九、不准私自留用、挪用罚没款。
第九条、检查人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必须遵守下列劳动纪律:
一、有事必须请假,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脱岗,漏岗和末经批准替岗。
三、在岗期间不得发生酗酒、赌博、骂人、打人以及参加各种娱乐活动。
四、详细填写值班记录、检查记录,保管好各种存根。
五、服从领导,积极主动参加本处室或单位组织的劳动、学习及各项活动。
六、用电方面。一是按时开关灯,二是不准用电器设备取暖,三是用电量采用额度控制,超额扣罚。
七、看管好化共设施及没收的木材,交接班时填
好检查站设施备品明细单,双方签名认可,损害公物按价赔偿。
八、礼待人,文明检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九、防火期间,除做好防火工作宣传外,认真检查入山人员及其携带的火种,做好入山人员及车辆登记,发现火情火警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章木材加工厂管理
第十条、设立木材加工厂首先要申报登记、审核,核发《木材加工许可证》,不得私自设立。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厂,要守法经营,按局有关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木材加工和经营。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杜绝非法收购盗伐木材案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对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购进,
产品的销售实行登记制度,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木材原料与产品的一致。
第十五条、对木材来源不明、私收滥购、乱砍盗伐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即可吊销《木材加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加强领导,严加管理,实行法人包保责任制度,签定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七条、要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依法经营,依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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