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林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国家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印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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