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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林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

资金拨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省农委《关于切实做好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林业厅《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是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经省市下达后,县级结合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项目实施方案和确定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依据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巩固退耕还林项目主管部门及县发改委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资金专户管理制,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实行拨付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是中央、省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专户下达的各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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