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上海高校的内涵建设,加强“085”工程建设项目——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的管理,规范创新项目验收程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新项目验收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创新项目完成后,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结项验收工作。(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后尚未办理验收结项工作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内容和申请
第五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创新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申请书所明确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创新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3.创新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决策咨询报告、奖励等科研成果情况;
4.创新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六条创新项目负责人在规定完成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创新项目负责人及时结项并办理相关—1—
验收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创新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创新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查备案。每个创新项目可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章验收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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