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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培育教师承担更高层次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类别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完成期限为36个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五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七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审方式,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第三章评议与结项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byinnovationprogramofshanghaimunicipaleducationcommission”。

第十条市教委将组织专家组对相关成果进行评议。专家组为5人以上。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议,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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