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中心团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准确预报和有效预防自然灾害,及时、有序和高效地组织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兵师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二十二中心团场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灾害是指地震、洪涝、干旱、风雹(大风、沙尘暴、冰雹)、低温冷冻(寒潮)、雪灾、病虫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第三条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第四条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灾害救助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和督促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救灾工作的开展;
(二)对灾情的核实、统计、上报以及在特定的范围内对部分灾情数据的发布;
(三)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四)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
(五)接受、分配、管理、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六)解决灾民因灾害引起的生活困难。
第六条救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团、连各部门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开展救灾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要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将抗灾救灾减灾工作纳入本单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强化灾害紧急救助工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救灾,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的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自然灾害的预警
第八条二十二团中心团场、23团、223团办公室、民政、农业、基建、畜牧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害及动向,收集分析灾害信息,预测灾害发展方向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向党委通报自然灾害信息和发出自然灾害预警。
第九条团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预防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根据当地经常性灾害情况,储备救灾物资。
第三章灾情报告和灾害等级划分
第十条灾害发生后,灾区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由中心团场民政部门汇总,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程度、灾害后果,已采取的措施、灾区必须解决的问题和要求上级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等。
(一)连队所属范围内发生中等以上较大灾害,应及时向团报告灾情。
(二)团属范围内发生中等以上较大灾害,团应及时向师报告灾情,同时抄报师有关部门。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杜绝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第十一条上级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及救灾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灾害损失和等级。
第十二条灾害等级划分。
灾害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轻灾四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况科学界定灾害等级。
(一)在团范围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为特大灾害:
1、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5%以上;
2、例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因灾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间数的2%以上;
3、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4、死亡牲畜占存栏总头数的10%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
(二)在团范围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为大灾;
l、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因灾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l%以上;
3、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
4、死亡牲畜占存栏总头数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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