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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配套设施方案

根据《**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举办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商品市场的建设与发展档次,特制定**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如下:

一、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基本原则

(一)市场建设应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

(二)市场建设要坚持城市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布局,以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市场为基础,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传统商品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

(三)市场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有关规划

(四)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但不包括政府规划设置并定时开设的夜市、集市等),不得占用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新建的农贸市场外侧营业房距离居民住宅不得少于30米。

(五)市场建设应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基本要求

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

(一)农贸市场

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农贸市场商业用房的面积。其中中心城区及为中心城区新建小区配套的农贸市场应按2—3万居住人口、服务半径500—800米予以设置,商业用房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农贸市场设置,其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标准相同,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场内商品交易区域按下列要求划分:

1.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要分开设置;

2.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分别设置;

3.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要分开设置;

4.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要分开设置;

5.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要隔开,区域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

6.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7.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8.市场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

2.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3.场内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确保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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