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自治区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自治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工作重点及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明确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81号)要求,全面清理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除严格执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有偿出让的规定外,不得再出台新的有偿出让政策。对确实需要新增出租汽车,并依据《条例》规定有偿出让经营权的,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对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向社会公告。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市交通局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切实减轻经营企业和经营者负担。
市发改委要认真清理已经取消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确保出租汽车稳定运营的原则,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
市财政局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市地税局要建立规范公平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环境长效机制。
各单位不得强制摊派、不得强制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购买指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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