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业务标准
一、交通秩序管理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专业工作,是交巡民警的主要职责之一。交通秩序管理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农村道路交通秩序、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警卫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一)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
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的交通状况和特点,运用交通工程学和现代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地规划、安排道路使用及交通流分配,从而实现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拥堵等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掌握城市道路交通状况;(2)制订辖区交通组织方案;
(3)落实限制、疏导等交通组织措施;(4)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5)组织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勤务管理工作;(6)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标准:
(1)交通组织科学合理,交通环境和谐有序,车辆、行人各行其道;
(2)灯控路口秩序良好,车辆、行人按信号灯指示通行。路口遵章率:机动车达95%以上、非机动车达80%以上,行人达75%以上;(3)非灯控路口遵章率:机动车达90%以上、非机动车达75%以上,行人达70%以上;
(4)灯控路口高峰时段机动车等候放行时间不超过3个红灯,平峰时段等候放行时间不超过2个红灯;
(5)每3公里路段违停汽车不超过4辆(两辆摩托车算1辆);
(6)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完好,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报修,报修率达100%;
(7)交通勤务安排合理,见警率高,岗位警力在岗率达100%;
(8)民警执法规范,做到“上路、管事、得法”,管事率达90%以上,无有效投诉;
(9)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年交通死亡人数不超过上年同期。
第二条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管理
(一)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国、省道等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是指根据204国道、328国道以及辖区内省道、市道等干线公路的交通路网特点,结合平安大道创建需求,对干线公路所实施的交通流组织、疏导和对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处罚的交通管理措施。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建立和落实国、省道等干线公路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2)制订国、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完善交通堵塞、突发事件以及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应急处置预案;(3)组织交通勤务管理,依法查纠严重影响干线公路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4)开展干线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抓好事故“黑点”和秩序乱点的整治工作;
(5)协调解决干线公路沿线的警示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6)建立健全辖区内国、省道沿线基层党政组织、厂企单位及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活动。
(二)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标准:(1)道路交通平安畅通,交通设施设置完善,交通流组织合理;
(2)国、省道上的明显交通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纠,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现象基本消除;
(3)强化国、省道交通巡逻控制,不发生15分钟以上的严重交通堵塞现象;
(4)国、省道沿线的交通安全村(校)建成率达70%;(5)管辖道路的交通事故总量保持平稳,死亡人数不超过上年同期,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一)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
农村道路是指县(市)道路和乡村道路。农村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大局,是新形势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延伸和拓展。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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