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业务标准
《交警队正规化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2010-09-08字体显示: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交警队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交警队组织管理、教育训练、内务管理、执勤执法、监督制约和警务保障,努力实现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保障标准化,依据公安部交管局《交警队正规化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区)交警大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以及国省道、乡镇交警中队。
第二章组织管理正规化
第三条交警队的设置应当按照行政区划、道路里程、交通流量、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交通、治安管理任务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县(市、区)交警大队的设置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由县(市、区)公安局和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每个设区市设立1个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里程100公里以内的设区市不再设大队,由支队直接对路段实行管理;高速公路里程100公里以上的设区市,每增加100公里左右设立1个大队;根据高速公路里程、交通流量设置高速公路交警中队。
(三)国省道、乡镇交警中队一般按1个中队管辖2至4个乡镇的标准设置。
第四条交警队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
(二)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三)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五)按照规定执行道路交通保卫任务;
(六)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案、刑事案(事)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省级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交警队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需求合理配置警力。
(一)县(市、区)交警大队的警力配置一般由县(市、区)公安局和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高速公路交警的警力配置分为三类。①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直接对路段实行管理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大的福州、莆田、泉州、厦门市,按每公里0.8人的标准确定;②处于省际口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按每公里0.6人的标准确定;③其他路段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按每公里0.4人的标准确定。
(三)国省道、乡镇交警中队的警力配置一般按照不少于7人的标准确定。
交警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协助民警开展工作的辅助人员。
第六条加强交警队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交警队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岗位定期轮换(每年轮换20-30%,3-5年轮换一遍)制度,建立健全交警大、中队长初任资格培训制度,初任交警大、中队长应当分别经省级和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任职培训合格。
第七条交警大队应当按照提高效率、充实一线的要求设置内设机构。
(一)县(市、区)交警大队一般设置综合部门1个、车辆管理部门1个、驾驶人管理部门1个、事故处理部门1个、交警中队若干个。福清、南安、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多设立1个内设机构。
(二)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原则上设置综合部门1个、秩序管理部门1个、事故处理部门1个、交警中队若干个。
第八条交警队应当按照有利于快速出警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选择队址,统一交警队标识。
(一)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一般应在临近高速公路出入口选址建设,在高速公路距出口2公里、1公里、500米处和公路距队址200至500米明显处规范设置统一的指路标牌。
(二)国省道、乡镇交警中队一般应在重要国、省道沿线或交通枢纽处选址建设,在公路距队址200至500米明显处规范设置统一的指路标牌。
第九条建立完善交警队工作综合考评制度,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评定相结合,全面考评交警队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完善奖惩机制。
(未完,全文共4667字,当前显示14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