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
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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