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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今年五月,教育部正式颁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一并认真执行。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是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措施,是落实国家中职资助和免费政策的重要保证。这项工作政策性、时效性强,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办学声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Ο一Ο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印发中职学籍管理细则通知抄报:教育部

抄送:省资助范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省教育厅:

负责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设置的民办职业学校,各级各地举办的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省属高校举办的中专部(班)的新生学籍注册、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学籍异动备案(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毕业证书补办。

设区市教育局:

1、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2、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3+2”办学模式学校(班)的中专段学籍

3、省教育厅委托代办学籍。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

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日期为4月15日--31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日期为10月15日—31日。

1、注册要求

①以统一的数据库结构(附件1)上报新生录取备案的电子信息。注册时需携带统一格式打印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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