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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对教育的直接影响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农村改革

几个重大问题的解读

《决定》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提出的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是: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些重大论断和政策突破,必将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于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决定》明确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推进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障碍。这种障碍在制度层面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从身份上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公共资源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向城镇和城镇居民倾斜,农村得到的公共资源和农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滞后于城镇和城镇居民,使农村发展滞后、城乡发展差距拉大。

关于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创新。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在规模、效率、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完善农地权能结构:即由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并行分置”向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发展,提高农地资源配置和生产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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