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合理税收负担的确定

戴芳2011-06-08

摘要。农产品加工业中的龙头企业是带动农产品进入市场,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载体。税收是影响

龙头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税收的支持。通过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法,我们发现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些问题,使龙头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要合理地确定龙头企业的税收负担,必须明确并扩大农产品的范围与标准、改变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和税率,调整消费税税目、提高出口退税比率和效率,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放宽亏损结转期限等。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农业经济,龙头企业,税收负担

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是指以进行农产品加工并且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品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中的龙头企业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的龙头,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有利于农业结构的优化和农业技术进步,有利于农民增效增收,有利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龙头企业由于其自身发展能力还很薄弱,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国家对其进行税收扶持。

一、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税收制度不合理

(一)增值税方面

1.农产品的范围与标准界定不清,难以使龙头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业的龙头企业包括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龙头企业和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产品适用13010的低税率,而其他农产品适用17010的税率。这项政策本来是为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实际上由于注释范围狭窄且界定不明,使得很多龙头企业很难界定农产品简单加工后的产品类别归属,从而无法适用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导致无法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进行农产品初加工与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的税率不一,造成企业税负不一致,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目前,在农产品销售时,初加工适用13%的税率,深加工适用17qo的税率,两者相差40/0。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不统一导致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失衡,制约了农产品加工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优化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结构。

3.出口退税率低且出口退税不及时。原来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为13%、11%和5%三个档次,使得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包含了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加重了出口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税收负担,后来经过调高出口退税率,更多的深加工农产品适用了13%的出口退税率。虽然出口退税率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深加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为17%,所以还是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零税率。同时,由于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过窄等因素,客观上造成出口农产品实际承担了税款,这也与农产品出口零税率的规定相悖。

(二)消费税方面


(未完,全文共3824字,当前显示123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