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法委日常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定位探讨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重要的工作职责。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调研,我们就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定位和工作方式进行如下探讨。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定位、法律依据及与其它法律监督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政法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作为专政机关、要害部门的政法部门必须臵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法工作的根本特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仅是履行执政职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是政法部门正确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定位。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是党领导、监督、指导、协调、服务政法职能的集中体现和实现。从其权力的来源上看,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属于党内监督范畴,而且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直接从事政法工作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是对政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偏差、错误和不公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现象、行为进行的监督。从根本上说,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为了维护司法独立,保障司法权威。当前,理论和实践中,一些人受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认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以言代法”、“干扰办案”,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即“干涉论”、“越权论”、“无为论”三种错误认识。有人以检察、审判独立为由把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从而排除党委的监督,是行不通的。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应该是。查案不办案、协调不取代、纠错不越位、监督不干扰,做到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高度统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从根本上说,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由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所赋予的,《宪法》确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本原则,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是落实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除此之外,《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国家基本性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依据《宪法》原则,是执法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相对于政法机关党员干部在司法、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是其予以党纪处理的主要依据。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法律监督的区别。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和内在规律,就其监督定位、监督对象、监督依据、监督范围和工作方式而言,与其它执法监督机关,如纪检、人大、检察机关及政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有着明显的区别。
纪检监督也属于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条例》对纪检监督的重点内容、职责权限、监督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条例》的规定来看,纪检监督主要是对人民群众举报和反映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纪检监督在对政法部门党员干部的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监督对象、监督重点内容和监督方式上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所区别,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全面性与专业性的区别。正由于政法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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