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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行为细节管理规定

2011年度窜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郎酒和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的定义

窜货是指郎酒签约经销商及其供货分销的二批商等,将郎酒产品跨合同约定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低价销售视同窜货。

第三条窜货性质划分

(一)恶意窜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恶意窜货

1、故意毁损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窜货;

2、低价窜货,即低于公司指导价或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进行窜货;

3、重复窜货,即同一经销商三次(含三次)以上窜货;

4、大量窜货,即红花郎、老字号、新郎酒系列产品窜货数量达到10件(含)以上窜货或其他产品窜货数量达到20件(含)以上的窜货;

5、经常性窜货,数量每次少于3件,但发现4次或4地不同地点以上窜货的;

6、低价销售,指经销商在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内低于公司指导价销售;

7、经销商从外地倒货销售的,视同恶意窜货

(二)一般窜货——恶意窜货情形之外的其它窜货

第二章窜货预防

第四条保证金制度

(一)合同保证金。合同销量不足300万的,按2万元交纳;合同销量在300万(含)-1000万的,按5万元交纳;合同销量1000万(含)以上的,按10万元交纳;旗舰店客户,按5万元交纳。

(二)红花郎专项保证金。同时经营红花郎系列产品的,应另行交纳专项保证金。红花郎合同销量不足500万的,按10万元交纳;合同量在500万(含)-1500万的,按20万元交纳;合同销量1500万(含)以上的,按30万元交纳;单一团购客户,按5万元交纳。

只经营红花郎系列产品的,只交纳红花郎专项保证金;其他产品按公司单项规则执行。

(三)追加保证金:

1、本年度内,第一次窜货追加4万元合同保证金;第二次窜货追加8万元保证金;

2、上年度有窜货记录且本年度继续经营的客户,上年度已追加的保证金额度不得抵减本年度应交保证金额度;

(四)补齐保证金。窜货方(指窜货经销商,下同)以保证金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后,须于7个工作日内及时按要求补足保证金额度(不得以扣报市场费用转抵)。保证金未补足前,公司不受理窜货方订单。

(五)合同保证金和红花郎专项保证金、追加保证金专户管理,不得与货款混合

(六)管理人员要求减少或免除经销商合同保证金的,如该客户发生窜货行为,由相关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七)对当年未发生窜货的客户,终止合作时无息退还保证金。第五条打码发货制度

(一)工厂必须坚持按要求对产品进行打码

(二)储运部必须严格实行扫描(打码)发货制度并及时准确传输发货信息

(三)信息中心负责对防窜货管理系统软件的维护,确保该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四)经销商须建立相应的编码发货制度。有效预防分销商货物外流形成窜货。

第六条政策掌控

销售公司各事业部、办事处应对产品的区域布局、产品价格及市场费用进行严格掌控。

条七条市场监督

(一)鼓励办事处、事业部对所辖区域、所辖品项的窜货进行自查自纠,所查处的窜货公司对内部管理人员免于处罚

公司根据市场状况,书面指定办事处、事业部对指定区域、产品进行自查自纠的,办事处、事业部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对内部管理人员减轻或免于处罚,以自查自纠召集人的意见为准,但具体处罚应交市场监督部备案监督执行。

恶意窜货必须交由公司进行处理。

(二)事业部、办事处应随时掌握经销商的销售动态和库存情况,建立省办季查、城市经理月查、品牌专员或业务经理周查的制度,并加强管控,防止货物外流

(三)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办事处、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库存产品及相关记载。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办事处、事业部进行沟通,问题严重的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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