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行为细节管理规定
窜
货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一次销售数量在20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等渠道价格在被窜区域销售我公司产品的。
第三条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故意涂改批号,毁掉窜货证据或数量较大(100件以上)的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预防
第四条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登记。
第五条销售经理对每批货作详细记录,以清楚自己区域内货物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市场督察部将对窜货严重市场作重点关注,并对窜货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检核。
第三章举报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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