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www.xiexiebang.com)和中国债券信息网(www.xiexiebang.com)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
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
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第二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第四季度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七)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八)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保证专业报告质量的承诺函;
(十)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还应提供近三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十一)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十二)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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