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日期】
2004-04-12【生效日期】
2004-05-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经2004年3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04年4月12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相同。
第四条买断式回购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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