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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厦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厦门“两个百年”愿景。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号),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及《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人水和谐、永续发展,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二、主要目标㈠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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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医药、石材加工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并实施清洁化改造;新(改/扩)的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置换比例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重点行业实施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电镀行业全面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实施清洁材料替代;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医药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废纸造纸行业实施生产流程工艺提升改造,实现水循环利用,减少废水排放。(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主要交通干线、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取缔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2017年底前全面关停同安区新民镇、洪塘镇、五显镇、海沧区、翔安区内厝镇、新圩镇范围内的饰面石材矿山;原则上不再新批建筑用石材(碎石)矿山开采,对现有采矿场加强监管,到期不予续期,实施关停。(市国土房产局、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17年底前,溪流汇水范围内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搬入石材加工集中区,石材加工集中区要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零排放。采取实施差别电价等措施促使其他区域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尽快迁入石材加工集中区。(市经信-4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与改造。根据污水专项规划,加快推进新开发片区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建设独立型、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站)。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提升改造。到2017年底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水利用标准要求。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排入水体的污水,其排放标准达到或优于所排放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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