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分类导航:
发布日期:20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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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局(分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就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屋登记类别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抵押权登记;
(六)地役权登记;
(七)预告登记;
(八)其他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
二、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在补正后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如不能当场补正,应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2、对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向当事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二)权属审核
1、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已登记的土地房屋应查阅登记簿。
2、对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5日内需补充的相关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应退回受理岗位,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作退件处理。补充材料时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3、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等,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实地查看。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登记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1、已使用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土地房屋登记的,经审核后,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将土地房屋登记结果自动记载于登记簿;未使用登记信息系统的,在审核完成后1日内,由审核人员将登记结果记载于登记簿。
2、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应分别将土地或房屋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四)发证
1、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事项打印或填写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2、查验申请人缴费凭证后,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三、登记簿的建立和管理
(一)土地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设立及变更状况、预查封和查封等。
(二)土地房屋登记以宗地建立登记簿;地上有建(构)筑物的土地房屋登记在宗地的基础上以房屋基本单元建立分户登记簿。土地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以分割、合并后的土地房屋为单元建立新的登记簿。
(三)已使用登记信息系统的登记机构应建立电子登记簿,并应当有唯
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实行每周异地备份管理;未使用登记信息系统的登记机构应建立纸质登记簿。
(四)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应分别建立各自的登记簿,并保证各自记载的内容无矛盾和冲突之处。
(五)各登记机构对未建立登记簿的土地房屋应于2010年前全面完成登记簿的建立。
四、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对依法取得的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将空间范围及采用的高程系统等记载于登记簿。
五、不分摊的共有土地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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