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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

36号)、《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了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性,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系指: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丧偶离异家庭中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6、城镇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系指近三届(含应届)国家承认学历的,未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经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核发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三年的商贸、服务型企业

二、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和要求

企业(单位)应与吸纳的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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