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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快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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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25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并通报部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胡某伟失火案【基本案情】

2016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上坟烧纸时,由于风大不慎将山林引燃。经鉴定,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过火面积126.8亩(有林地15.6亩,未成林地64.3亩,宜林地46.9亩)。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胡某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补栽部分树苗,且保证将继续补栽树苗,自觉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确有悔罪表现,经社会调查,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胡某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指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或毁坏资源的被告,要求其通过补种复绿、限期改正、治理污染等各种措施,达到消除污染、恢复良好生态环境的目的。本案开庭时,胡某伟已积极补栽树苗5000棵,保证将继续补栽15000棵,由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自觉消除危害结果,恢复失火前的自然生态,对于判决结果,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讼,该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群众反映良好。

二、刘某龙滥伐林木、滥用职权案【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龙在2012年任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支部书记期间,代表板山坪镇胡柱村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规定对本村发生毁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听之任之,致使本行政村发生林业案件的,村干部应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并以知情不报、渎职论处。2012年7月,刘某龙伙同张某军、郜某远、刘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与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五三沟组签订了承包合同,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该组川心垛的集体山林,并约定林木的所有权归刘某龙、张某军等人所有。同年9月,刘某龙等四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该处山林并出售。经林业部门计算,共计砍伐林木604立方米。2015年4月11日,刘某龙到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2015年4月下旬,刘某龙亲属雇佣工人在被伐山坡中栽种女贞树苗一万余棵,2015年8月26日,南召县林业局接受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指派工程师王某民、田某晓对刘某龙亲属雇佣工人已补种的女贞树苗进行了实地勘查,现已成活9820株。

【裁判结果】


(未完,全文共7143字,当前显示12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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