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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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