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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