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桐乡市交通局
文件
桐城执〔2007〕17号
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桐乡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
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桐乡市友谊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各公交车司乘人员:
《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桐乡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交通局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引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强化内部管理,保障营运安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38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及获得上岗证件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以下简称司乘人员)均系考核范围。
二、考核主体和原则
(一)根据职能规定,隶属于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桐乡市城市管理局的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优先发展。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两方面,每个考核方面实行100分制,考核计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考核标准。按照《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2),《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附件3)所列内容考核。
四、考核方式
(一)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以定期(每周2次)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车辆、司乘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考核标准评定考核分。对考核分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要求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五、考核方法
(一)按考核标准实行车辆扣分考核,司乘人员列入所驾车辆考核。对企业的考核主要通过对其车辆和司乘人员的扣分考核进行体现。
车辆在一个考核期内初始记分值为零,累计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期。同一个运输过程中的同一违规行为不重复扣分,同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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