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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考

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论思考

一、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发展阶段规律的产物

农业产业化是包括农业在内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农业经营形式。当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时,农业产业化是不可能产生的,人为地推行农业产业化也不会获得成功。由于在指导农村工作中,政府倡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于是有人误以为农业产业化是政府行为、人为因素。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不仅旧中国从未所闻,而且新中国成立后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也无人知晓。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最早见诸于报端,恰恰是农村经济改革、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之后出现的。这说明农业产业化的产生,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符合农业发展阶段的规律性。

那么,人类农业生产发展的历史,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呢。有的学者认为,在畜牧时期之后,农业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农业阶段、农工(农产品加工)阶段、农工商(农产品加工商品化)阶段。也有学者认为,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劳动者生产技能以及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不同,农业生产发展历史经历了原始农业、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3个阶段。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划分阶段的方法、提法虽有不同,但对农业发展阶段规律性的认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古代,中世纪乃至近代都不可能出现农业产业经营的实践和理论。它的产生和发展总是同农工阶段向农工商阶段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联系在一起,总是同一个国家的工业化水平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联系在一起。

农业作为社会物质资料重要的生产部门,从古至今在解决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方面有着其它产业无法替代的作用。我们对几个农业阶段的考察,分析各个阶段的特点,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农业在各阶段对社会进步、人类发展的贡献有所不同,而越是接近和进入第3阶段,它的作用不是削弱而是更大。其原因要归结于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在农业上的广泛运用,归结于农业产业化经营更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农业自身发展规律。

在人类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农业发展处于原始农业阶段。但这个阶段是来之来不易的,是我们祖先经过漫长的采集、狩猎时代并逐渐学会驯养动物、种植可食用作物之后,过渡到畜牧业和种植业,再经过若干年,农业从畜牧业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的结果。原始农业之所以为“原始”,一则人类社会处于幼年时期,劳动者的知识技能极其有限;二则人们用以从事农业劳动的工具极其简单,如木棒、石块之类。我国历史上旧石器、新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及殷周时期或稍后铁的发明、牛耕的出现,代表这一阶段农业生产力状况。与此相应,农业是唯一的生产部门,尽管劳动者在农耕之余或为了自身需要也生产某些手工业用品,但农业和手工业是结合在一起的,并没有独立的工业部门或农产品加工部门。正如马克思所说:“最初,农业劳动和工业劳动不是分开的,后者包含在前者中。农业氏族、家庭公社或家庭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既包含农业劳动,也包含工业劳动,二者是同时并行的。狩猎、捕鱼、耕种,没有相应的工具是不行的。织和纺等等当初是农业中的副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3页)同时,由于生产工具落后,农业劳动所能提供的剩余时间和剩余产品,用于制造手工业品或用于交换的产品也微乎其微,无需专司流通的商业和产品交换的市

场。那时的所谓“市场”,不过“日中为市”、“以井为市”,简单的以物易物(如某类农产品换某种畜产品)而已。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在研究经济发展的阶段划分时,称这一时期为农业阶段是十分正确的,因为它没有工业、更没有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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