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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川农产领(200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九部门2001年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淘汰机制,认真做好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附:《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2001年11月19日

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搞好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的精神,参照农业部、国家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

川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标准

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

且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条件。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总资产应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应在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利润率10%以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足,优良资产占80%以上;资产负债率一

般应低于60%,银行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二)企业对农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通过与农户建立比较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大户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助农增收水平高于当年全省和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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