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辽宁省东港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4-11-30【生效日期】
2004-11-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农业部
东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东港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各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丹东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专家和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第四条凡东港市范围内愿意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第五条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办法,不搞“一刀切”和强行申报。
第六条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增加值。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要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4.企业规模。企业近3年来的产品年销售额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近期能够达到3000万元;批发市场年销售额要达到8000万元以上。其它的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对农民增收有较大带动能力或发展前景广阔的特殊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企业规模标准。
5.企业效益。企业近3年的年实现利税额要在3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近期能够达到300万元;批发市场在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6.企业“五不欠”。企业要做到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8.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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