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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稽查中队会议、学习培训规定

烟草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

《烟草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试行)》

(国烟专[2001]201号文件2001年4月12日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稽查队伍(以下简称稽查队伍)建设,使稽查队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查队伍,是各级烟草专卖局为加强专卖管理工作建立的专门从事专卖执法检查工作的队伍。稽查队伍由本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领导,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稽查队伍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本辖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条稽查队伍在专卖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以下简称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查人员。

第二章稽查队伍的设置及职权

第六条稽查队伍的设立,由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专卖管理任务的需要,提出组建方案,报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省级烟草专卖局需组建稽查队伍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七条省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市(地)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支队;县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大队。

第八条烟草专卖稽查队队长的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稽查队伍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调查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四)协调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关系;


(未完,全文共2171字,当前显示7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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