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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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笔者在审核、签发文书的阅卷过程中,发现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存在较多的问题,对就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谈一孔之见。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从笔者阅卷的112件民商事案卷看,庭审笔录符合规范性要求的42件,占37。75%,不符合要求的70件,占62。25%。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一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有的记录只是书记员按照庭审笔录的格式提前填好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注明是否到庭;有的当事人的姓名。单位的全称、又名、别名、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表人、出生时间、详细住址等情况记录不全。
2。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有的当事人未到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没有注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的是法定代理人出庭,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注明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见是否当事人授权或者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代表当事人的意志,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3。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法院传票传唤,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没有是否接到传票的记录,缺席判决就没有依据,就是违法行为。
4。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有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已送达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各方当事人对“两书”是否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明白;有的案件没有向当事人送达“两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记载审判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诉讼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5。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如一离婚案件,原告认为被告与某审判员是表兄弟关系,并据此申请回避。审判长经查没有这种关系,经请示院长后当庭作出不应回避的决定。但法庭笔录只记载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详细记载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常常有被告没有书面答辩状或者第三人没有书面陈述,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在开庭时增加、变更具体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驳、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陈述主张权利或者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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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民事责任等,庭审笔录没有详细记录,这样既导致裁判无依据,又变相的剥夺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有的笔录只显示“见xx证据”,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是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特别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详加记载,使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3。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有的笔录只是显示原、被告质证情况,有的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而究竟是哪个原告、哪个被告、哪个第三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质证意见,没有详加以区分,审判人员当庭可能清楚,而进入二审阶段以及再审阶段阅卷时,审判人员就不容易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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