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民事调解的各种弊端逐渐暴露。笔者冒自揣测,对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罗列,以对其原因加以分析,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式下优化民事调解工作的对策,希望能促进民事调解实务发展。
一、当前民事调解中的存在问题
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许多优势,被国外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受到重视,经历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与“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各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从人的利己性根源来看,民事调解仍然存在的一定问题。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趋利避害、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人类从事任何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性原则,即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得到资源配臵的最大化。
(一)法院、法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积极寻求调解,也滋生了司法腐败。
(二)原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原告不愿意选择调解,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1980年全国第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69.1%,此后逐年下降,至2003年为29.94%。近年来,随着对调解工作的重视,比例又有所回升,但幅度不大。
(三)被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调解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双方当事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产生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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