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优秀范文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法释〔2008〕1号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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