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
西部农村社区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一、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
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领导人把民主的重点放在基层。在基层民主方面,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当属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的建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国农村,继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以后,推行了村民自治体制,标志着中国传统农村开始向现代农村演化的一场历史性变革。我国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村民自治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他们的见解主要有:
一、认为中国村民自治的成长从上看需要体制性的行政放权,从下看则需要现代社会组织的发育。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性的自治平台,需要农民组织化参与。传统的家族组织不可能为村民自治提供所需要的组织资源,只有市场化过程中形成的理性化社会和农民的自我组织,才能为村民自治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
二、民主国家不能以上面的意志指派自治者,同时也不必过于在乎下面产生自治者的程序是否“标准”,只要以法治保证这些组织不侵犯人权即可。
三、从现代政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来看,任何自治都是政府主导下的自治,国家不仅提供制度设计,还提供法律保障和财政支持。处理好村民自治与政府干预的关系。
四、村民自治就是完全要由村民自己说了算。自治不应受政府干预。
五、村民自治在实现自治上的成效不够,村民自治应该实现的是它的原初目标:农村社会的良好治理。民主只应是实现自治的合理手段之一。这些研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理论探讨、制度安排和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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