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创新的思考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思考
司法助理1032张佳丽
31摘要行政法是对行政活动过程中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与其行为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原则。行政法要求依法行政,即行政执法应遵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符合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钓鱼执法”是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或某种经济利益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诱惑方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法;依法行政;行政伦理立法
上海孙中界案、西安设伏抓嫖经舆论媒体的报道,得以曝光于太阳底下。这种执法方式备受人们的关注,由此而引起人们对行政法的反思。这与行政法原则相违背,让无辜公民遭受经济精神损失的同时,从根本上也在挑战着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损害了执法部门的政府公信力及法律威信。在法治社会中,执法部门就应该依法执政,执法人员应该秉公执法。
一、“钓鱼执法”的问题
“钓鱼执法”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也叫做执法圈套(entrapment)。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叫“诱惑取证”类似。其实质是以执法的名义创收,借公权的力量谋利,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被亵渎、被挑战,执法部门蜕化为敛财集团,这是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的现象。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一)取证方式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协、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者他组织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襄有关证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得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但“钓鱼执法”的取证手段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
(二)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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