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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剖析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区】

天津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0.05.12

【时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00.05.12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建设、市容、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保管自修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房屋维修应当文明施工,减少或者防止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房屋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七条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报经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涉及市容、规划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房屋建筑上安装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修缮、改建或者拆除房屋时,其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管理人,应当主动配合,及时自行处理,不得借故阻挠。

第九条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搭建房屋建筑;

(二)在屋顶堆放物品或者在阳台、平台、露台超荷载堆放物品;

(三)在房屋外墙搭建阳台或者利用房屋挑檐搭建各类建筑设施;

(四)倚墙堆放有损墙体的物品;

(五)在住宅房屋内存放经营性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

(六)在住宅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

(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并报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市容、规划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并符合规划、抗震、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修缮。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住宅房屋时,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变地漏的位置;

(三)在混凝土楼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凿孔;

(四)在楼板、阳台、露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在室内增设分隔墙体;

(五)在外檐墙体上拆窗改门、增设门窗

第十五条


(未完,全文共5669字,当前显示14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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