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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调研思考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包立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的现有的国情,借鉴外国的普遍做法和好的经验,尝试着如何完善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其侦查权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没本质区别。但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不同在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没有外部监督,我国目前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监督只是内部监督,通过将内部的侦查部门与审查逮捕,起诉部门的分设来实行内部监督。

一、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程序的监督缺乏立法上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作出规定,这一方面降低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给这种监督的真正有效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侦查对象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时候,就很难找到适当的救济程序,不利于被侦查对象的人权保障。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内部监督的局限性

现代刑事诉讼模式呈现出控、辩、审三方的三角制约结构的原因是职能的分立更有利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

1职能的分离之首要要求就是职能的独立,同一主体不应该同时承担两项相对应的职能,不然职能分离的目的就很难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对可能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程序进行监督。要想实现监督的有效性,就必须实现监督的独立性。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自主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原因所在。然而,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中却出现了例外。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领域的这种内部的监督很难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二、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从检察机关自身入手,确保侦查监督职能的履行

1.从根本上,突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是依法对全部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侦破案件不应是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但是,目前检察机关承担了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任务,使之无法全面行使监督职能。要强化法律监督效能,就必须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方面来,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部门从检察院分离出来,以便检察机关集中力量从事法律监督工作。

2.权宜之法,将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能由上级检察机关来行使

通过将职务犯罪的审查逮捕权上移可以使监督权的有效性增强,从而解决目前的自己监督自己的逻辑尴尬和内部制约失灵问题。

(二)从职务犯罪的对象上,确保侦查监督职能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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