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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的配置缺陷及完善

摘要现行公安机关侦查权配置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在于缺乏硬性约束的制度设计对其进行有效制约。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妥善处理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使权力之间形成合理的张力,进而通过必要的制度限制权力。鉴于公安机关内部,侦查权在刑侦、经侦、缉毒、治安、交通、出入境、网络监察等警种中较为分散的实际,应当建立专业性的侦查部门统一行使侦查权,并在侦查系统内部强化上下级管理关系,实行上下联动、整体作战、快速反应的新型专业化侦查体制。

关键词公安机关侦查权侦查措施权力受制优化配置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如何实现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优化配置,这是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由于我国具有独特的司法结构,要在公安机关中构建一个科学、有效、正当的侦查权体系,以平衡国家调查犯罪的需要,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之间的关系,这显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程。有关公安机关侦查权配置的诸多现实问题,也不能简单地仅仅从法律层面进行研究,只有充分注意到这些具体而现实的障碍,以务实和严谨的态度,在现有的宪政、法律框架下进行渐进式的探索,避免改革流于形式,才能在公安机关侦查权优化配置的改革之路上取得成果。

一、公安机关侦查权概述

(一)侦查权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侦查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和缉拿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而侦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为实现侦查目的而依照法定的侦查程序,依法运用各种合法、有效的手段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

在当今世界各国,拥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警察机关。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被设计成最主要的侦查主体,能够独立处理侦查事务,自主开展调查工作,享有广泛的调查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在德国,从法律规定上看,检察官、警察被同时设计为侦查主体,但警察在刑事侦查中要接受检察官的指挥。在法国,侦查的主体既有警察、检察官,还有预审法官。

我国侦查权的配置状况也有其特点。侦查主体包括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等。其中,检察机关承担着一部分自侦案件的侦查任务,其他侦查机关也在各自领域内对特定案件行使侦查权,其余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均由公安机关承担,公安机关是我国行使侦查权最主要的主体。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运用的程度既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结果,也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相对人人权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必然涉及国家司法体制整体运转的效率性,以及涉及国家对社会安全的控制力。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提高国家的控诉能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就有必要对公安机关侦查权进行优化配置。

(二)公安机关侦查权配置的现状

从规范层面及现实层面分析,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的配置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侦查权十分广泛并且高度集中;公安机关侦查权内部配置比较混乱;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监督主要以内部制约和法律监督等方式为主,等等。

1、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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