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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的配置缺陷及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思与重构

张慧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

:我国进入经济和社会转轨时期以来,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项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因此,惩治职务犯罪,刻不容缓。我国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独立性、统一性、高效性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为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应从多方面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

【关键词】

: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反思重构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配置与运作与否,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更关系到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和运行方式的完善。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侦查体制,我国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独立性、统一性、高效性等方面均存在不足,本文试对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探讨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使其更合理、更科学、更能整合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水平,从而更能体现职务犯罪侦查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和实施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职务犯罪侦查,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职务犯罪和职务犯罪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一项活动。职务犯罪侦查的具有以下特点:

1、侦查程序倒置。与普通刑事案件“由案及人”的侦查过程不同,职务犯罪的侦查一般是“由人及案”的侦查过程。职务犯罪的侦查,往往一开始就会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而对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该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怎样实施犯罪行为并不确定。侦查部门必须围绕确定的嫌疑人,通过调查取证,首先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然后再查证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这是“由人及案”的侦查过程。而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启动,是以一定的犯罪信息为前提的,围绕发案的犯罪事实追查作案人,一旦作案人被查明,案件就视为侦破,这一侦查过程常被称之为“由案及人”。

2、主动发现案件难。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中往往与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并有合法的身份和形式作掩护,作案手段诡秘,又不直接涉及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属于“隐性犯罪”,不容易被揭发,主动发现案件的难度很大。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绝大多数是靠群众举报。

3、侦查取证难。职务犯罪是一种掌握权力的人的犯罪,这些人大多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权势,具有较高的素质、较深的社会阅历、较广的社会关系,为了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他们在案发时或案发中通常会动用各种政治权力资源对抗侦查活动,甚至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反侦查活动。由于其主观上有反侦查愿望,客观上具有反侦查条件和能力,因此侦查活动中的干扰多,阻力大,取证非常困难。

4、保密性强。职务犯罪的侦查,由于其“由人到事”的特性,决定了对保密性的要求更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固定明确,具体的犯罪事实却需要通过侦查逐步查证核实。如果出现泄密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觉察到自己成为侦查对象或知晓侦查部门的侦查方向后,必然会采取行动,设法阻止侦查部门接触、获取有关证据。另外,实践中还常常会伴有各种各样的说情、阻碍,这在初查过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最终的结果或困难重重、或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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