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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5篇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界限

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1、本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是市政府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的土地总登记。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未经登记的宅基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本次登记前为各户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书作废,符合政策的换发新证书。土地改革时期,以莱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包括新泰县人民政府、沂源县人民政府为原寨子乡、黄庄镇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须重新登记发证。

2、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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