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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减轻车辆购置税办税负担问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9]127号【发布日期】

2009-08-28【生效日期】

2009-08-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开立的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现就车购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购税缴税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已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运用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车购税缴库。

二、关于车购税缴税基本流程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基本流程

银行卡刷卡缴税包括采用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和采用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对确定由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各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税部门共同确定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简称指定

国库经收处)。

2.指定国库经收处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待报解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3.指定国库经收处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待报解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4.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通用完税证或转账专用完税证,下同),作为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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