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第一次青年教职工代表大会
西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西校工〔2016〕8号
2016年3月1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
-12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纳入调入单位管理。
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任期内调离学校的;
(五)任期内退休的;
(六)辞职被接受的;
(七)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因代表资格终止造成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相应条件进行增补,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工会教代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未完,全文共2166字,当前显示7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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