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第一次青年教职工代表大会
广东省华立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工工伤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规范我校教职工工伤、因工伤致残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第三条工伤事故的界定
工伤事故是指在本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及管理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因上述各种活动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人体某些器官失去正常的机能,致使受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第四条工伤的界定
工伤是指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工伤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的教学(包括院外实习)、科研、生产及管理工作岗位上从事日常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因突发事故致伤、残。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而致伤、残。
(三)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致伤、残。
(四)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伤、残。
(五)因工在外地出差或外勤期间或工作调动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事故而致伤、残。
(六)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而造成的永久性完全残废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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