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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执法主体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的消防法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后,已经严重阻碍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为了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体系的重要障碍。

关键词:执法、执法主体、监督管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和农村都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中各种大中型厂矿、加油站、高楼大厦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给消防执法部门带来巨大挑战,显然现有的各种法律规范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公安部颁布了61号令及各总队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一些规范。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消防法律建设有着很大的发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出台,更说明了我国走入了依法治国的轨道。另外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监督力度相应加大,消防工作法制化建设初具雏形,但是纵观目前的消防行政执法状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较大距离,暴露出不少问题。那么将如何依法行政贯穿于消防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干部,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呢,这将是公安消防机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下面谈一下本人的一点看法:

一、消防执法主体的现状

应该说,绝大多数公安消防机构和广大消防监督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消防监督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正如孟建柱部长在2009年1月18日部消防局党委扩大会议上指出的那样,“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队伍,是一支关键时刻敢于冲锋陷阵、善于攻坚克难、勇于牺牲奉献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但是,我们也要明白,几千年的封建残余思想、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对消防执法行为的影响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强,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好处的该办也不办,有好处的争着办;有的借执法之机,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有的工作态度冷漠,工作作风粗暴,说话生硬蛮横,办事推委拖拉。

(二)执法责任意识不强

个别消防监督人员为个人私利,把不少时间和精力花在交朋结友、社会应酬上,业务学习时间少,政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精神状态不佳,推进工作的能力较弱,极大地影响了消防工作在政府和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三)执法措施难以落实

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拥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但在作出相关处罚措施后,往往因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法落实。例如在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现存的工商、法院等联合执法、交叉合作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工作的效率低下,致使处罚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行政相对人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四)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法理上的公平正义包含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部分。当前消防执法主体主要存在着程序不当和实体不当等两方面的不规范。

如程序不当方面,某些单位存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的现象,甚至先处罚,然后再补填补送《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或者干脆不发放不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给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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