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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执法主体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加强对执法主体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作者电白县公安消防大队)

绪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的消防法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后,已经严重阻碍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为了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体系的重要障碍。

关键词:执法、执法主体、监督管理

一、消防执法主体的现状

消防主体按照行政级别的划分进行分类,其最低级别组织为基层公安派出机构(所)。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消防形势的严峻,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开始出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措施难以落实、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监督机制低效等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一)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现行的体制决定了公安消防队伍编制的严重紧缺,造成目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少事多的不平衡现象,严重影响到规范执法。目前,以我电白地区为例,一个消防大队只有不到30人,全县公安消防系统编制内人员不足六百人,而辖区内总面积为1855平方千米、总人口达135.6万人(至2007年),还有数以百家工厂企业、几百个公众聚集场所,仅不完全统计在案的吸毒人数就达1200多人,在承担如此大量的审批任务以及繁重的治安协助任务的前提下,执法主体很难完全保证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二)执法措施难以落实

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拥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但在作出相关处罚措施后,往往因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法落实。例如在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现存的工商、法院等联合执法、交叉合作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工作的效率低下,致使处罚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行政相对人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三)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法理上的公平正义包含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部分。当前消防执法主体主要存在着程序不当和实体不当等两方面的不规范。

如程序不当方面,某些单位存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的现象,甚至先处罚,然后再补填补送《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或者干脆不发放不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给行政相对人。

而实体不当则主要表现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应用法律法规把握不当、使用错误的法律进行处罚、法律条文运用不完整、执法不廉不严等方面,这些错误严重破坏了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执法主体一贯的良好形象。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在现行的公安消防部队人员选拔机制下,初高中学历的人员作为消防基层部队的主要业务力量,其优点是吃苦耐劳、勇敢朴实,但其身文化知识底子薄、学习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对法律法规、新技术等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能力相对不强。因此,基层执法主体的法律素质、业务水平长期处在不合理的低水平阶段,以致容易出现消防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消防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执法监督机制低效

我国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并推行“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工作模式。然而,该监督体系长期以来不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以致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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