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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范文大全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办发〔2011〕7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要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各级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措施的实施,负落实责任。

二、要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各煤矿集团公司应设立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企业,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防治水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1至3名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

三、要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管理的规定。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为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不同钻距的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等探放水设备和物探设备,探放水钻机至少3台以上,且有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的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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