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8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8月25日
1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实现国家“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三)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前,全省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年底前8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
2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原则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80㎡以上,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及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设施设备应达到《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对村卫生室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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