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2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青海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实现全省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职责标准
(一)乡村医生职责。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藏(蒙)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农合医疗保障服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填写上报医疗卫生服务统计报表,保管农牧民健康档案等卫生信息资料。
(二)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应设置在人口居住集中、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地方,并尽量与村委会等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在同一地点。
(三)建设标准。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每所40—60平方米,达到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四室分开,规模较大的应将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和观察室五室分开。基本诊疗设备按标准由各级政府同步配齐,药品周转金由县级财政按照每村卫生室3000元的标准安排。
(四)人员配置标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配备2名以上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2011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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