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政策宣传
一、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
适用对象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生。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用途
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三、贷款额度
本专科每个学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个学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毕业后10年,宽限期一般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1~2年。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以展期。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六、本息偿还
(一)利息计算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业务按实际天数(每年365天,闰年366天)。
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逾期金额是指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本金,逾期天数从合同约定归还本金日期第二日起,直至逾期金额完全归还之日为止。
(二)财政贴息
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贴息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普通高等院校的贷款贴息资金,地方财政承担地方所属普通高等院校的贷款贴息资金。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三)借款人正常还本付息
借款学生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到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及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1~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按合同约定偿还利息,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本金。
(四)提前还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学生每年除11月份外,每月1-10日可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提出申请。提前还款可一次性还清剩余本金并结清利息,也可提前偿还任意一份合同或者偿还一份合同中至少500元以上100元的倍数。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七、贷款展期
1.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届借款毕业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申请表需附录取生源地有关证明和印章),向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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